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1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6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鍾國文  

代  理  人  謝建智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鍾國文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者
    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
    生。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
    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   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
    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
   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積欠債務達669,496元,有不能清償
    之情事,且曾於民國113年12月間,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購
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
    商,惟協商不成立。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
    額未逾12,000,000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
    破產,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,堪認聲
    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未能成立。聲請人陳
    報其積欠債務部分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
   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
 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,
    亦有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附卷可查,堪信為真實。而聲請人
    曾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,則其聲請本件更生程序,本院自應
    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
   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,而有「不可歸責於己事由
    致履行有困難」、「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」等情。
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,聲請人現為臨時工,每月所得約
    為30,000元乙節,有薪資袋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在卷可查,
    堪信為真。聲請人之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
    18,618元,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,惟與依消債條例
    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,以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
    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之數額18,618元相符,應屬確實。
 ㈢綜上,聲請人現在每月所得扣除所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後,
    僅餘11,382元。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
    已達1,818,079元,有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可稽,堪認聲請
    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而有更生之原因。此外,本件查
    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
    聲請人所為聲請,應屬有據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
    程序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