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PTDV 更生事件(2026-06-15)

消費/小額 PTDV 2026-06-15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孫擎    
代  理  人  陳靜娟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
   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法院就更生或清
    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
    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8條前段
    、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
    發生,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,此為社會
    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,債務人經濟窘迫,固
    不應任其自生自滅,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。惟
    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宜就債務人全部
    收支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,是
    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,以及債權人如
    利用一般程序追償,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
    境等為綜合審量。如債務人可於相當期間內清償債務,即無
   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,自無藉助本條
    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知積欠約新臺幣(下同)120萬9,7
    19元之債務,有不能清償之情,於民國114年9月間向本院聲
    請與債權人為債務清理之調解,惟調解不成立。又聲請人之
   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
  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
  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
    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災保被保險
    人投保資料表為證,並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參。是聲請人
    與債權人既經前置調解不成立,本院自應綜合其目前全部收
    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,而有
    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之情形。
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,聲請人到院陳稱自115年3月16日
    起任職於靜綱科技有限公司,每日薪資為1,600元,每周六
    常態性加班,加班日每日薪資亦為1,600元;而115年3月薪
    資為2萬9,556元(聲請人於3月16日到職,出勤天數11天,
    薪資17,600元、夜班津貼5,500元、全勤獎金1,000元、加班
    費5,852元、病假半薪800元,另扣除勞、健保費1,196元)
    ,115年4月薪資為4萬8,904元,有調查筆錄、薪資明細表、
    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。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收入約
    為3萬元,惟如依聲請人所述以每月出勤20天、加班4天計算
    ,加計上開津貼、全勤獎金及扣除勞、健保費後,每月薪資
    約為4萬3,704元(計算式:24×1600+5500+0000-0000=43704
    ),與115年4月實際薪資收入4萬8,904元平均計算,應為4
    萬6,304元【計算式:(43704+48904)÷2=46304】,則原告
    主張之收入顯與上開證據資料不符,應不足採,本院爰以每
    月收入4萬6,304元作為計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基礎。至聲請
    人現在支出部分,聲請人稱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8,618元,雖
    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,惟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
    項規定,以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
    倍計算之數額即1萬8,618元相符,洵堪採信。
 ㈢綜上,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,尚餘2萬7,686元
    (計算式:00000-00000=27686),又聲請人目前所積欠之
   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部分,經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1萬6,998元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為14萬30元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陳報債權額為2萬282元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陳報債權額為45萬9,964元、創鉅有限合夥陳報債權額為4
    萬1,871元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裕富公司)
    陳報債權額為5萬255元、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
    為6萬5,623元,以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為79萬5,02
    3元,如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2萬7,686
    元,按月逐期還款,聲請人僅需約2.39年即可將上開債務全
    數清償(計算式:795023÷27686÷12≒2.39)。至聲請人所積
    欠之有擔保債務部分,經裕富公司陳報有擔保債權額為16萬
    7,431元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有擔保債權額為29萬9
    ,731元,而聲請人陳報上開債權之擔保物ENJ-7101號普通重
    型機車、MBW-5878號普通重型機車,目前市值均約為2萬2,0
    00元,則預估不足受償額應各為14萬5,431元、27萬7,731元
    ,縱加計上開不足受償額,聲請人亦僅須約3.67年即可能將
    債務清償完畢【計算式:(795023+145431+277731)÷27686
    ÷12≒3.67】,而聲請人現年29歲,至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
    為止,尚有約36年之職業生涯可期,倘聲請人能持續勤勉工
    作、撙節開支,積極與債權人重啟債務協商程序,應可清償
    債務。是以,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
   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,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符
    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,屬無理由,
    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、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規
    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彭聖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紀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