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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1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李宜澄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及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
    轄,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。而住所地之認定
    標準,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,客觀上有住於一
    定區域之事實,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,故住所不以登記為
    要件,至戶籍登記乃依戶籍法之行政管理規定所為之登記事
    項,是戶籍地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。又關於更生或清算
    之程序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   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    法院,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
    所明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之戶籍地固設於屏東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巷00弄00號,有
   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稱目前現居地及工作地地在臺
    東縣臺東巿,且成年後因經濟因素與弟弟同住於臺東巿,有
    聲請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現住地址與工作地
    點說明書、無租屋契約切結書可參,且觀諸聲請人之勞保投
    保資料之製發單位為勞保局臺東辦事處,收受財團法人聯合
   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寄送補正資料之地址
    均為臺東縣臺東巿之住所,堪認聲請人之工作地及平日生活
    範圍均在臺東縣臺東巿,則其主觀上自有居住於臺東巿之意
    ,客觀上亦有住於該區域之事實,揆上說明,應以臺東縣臺
    東巿為聲請人之住所地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
    件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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