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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聲請通常保護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4-13 案號:家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
114年度家護字第495號
聲  請  人
即被 害 人  甲○○  

相  對  人  乙○○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 月15
 日核發114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71 號民事暫時保護令,依法視
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
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:被害人。
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行為:騷擾。
相對人應於民國116 年3 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:○○教育(
12週,每次至少2 小時)。
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:相對人為被害人之前男友,為家庭暴力防治
    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。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,相對人酒後
    毀損被害人租屋處內物品,復於000 年0 月00日,相對人酒
    後毀損被害人住家電梯大門,另於000 年0 月0 日,相對人
    酒後前往被害人工作地點,毀損被害人所有之重型機車,令
    被害人心生畏懼,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,且被害人有繼續遭
    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,被害人爰依家庭暴力防
    治法之規定,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 項第1 款內容之保護
    令等語。
二、經查,被害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前男友,且相對人有於上揭時
    、地,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,業據其提
    出○○派出所陳報單、家庭暴力通報表、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
    險評估表、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截圖、現場照片等資料附
    卷可參,且經本院勘驗該錄影光碟內容,相對人確有毀損被
    害人機車之行為,而相對人經本院通知,並未到場陳述,亦
    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,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,認為
    被害人主張其有遭受相對人為上揭家庭暴力行為等
  語,應堪採信,且被害人仍有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
  危險,則被害人請求核發保護令,應屬有據。
三、次查,本件經屏東縣政府家庭暴力處遇計畫鑑定小組評估後
    認為:建議相對人接受○○教育(12週,每次至少2 小時)之
    處遇計畫等語,有屏東縣政府函文暨所附建議書各1 份在
    卷可憑,從而,本院認為應有必要命相對人完成上開內容之
    處遇計畫,以防止再度發生家庭暴力行為,並保護被害人權
    益。綜上,本院審酌兩造之關係,相對人所為上揭家庭暴力
    行為之情節與程度,為避免再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,認為應
    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為適當,並酌定保護令之
    有效期間為1 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 李芳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本院前所核發之114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71 號暫時保護令,自本
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