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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聲請通常保護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4-13 案號:家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
114年度家護字第488號
聲  請  人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○○分局

法定代理人  甲○○  
代  理  人  乙○○  
被  害  人  丙○○  

相  對  人  丁○○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緊急保護令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1 月 
17 日核發114 年度緊家護字第24號民事緊急保護令,依法視為
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
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:被害人。
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行為:騷擾。
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(地址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)至
少100 公尺。
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:相對人為被害人之子,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
    規定之家庭成員。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晚上8 時許,相對
    人撥打電話給被害人,要求被害人出來,並揚言「要死大家
    一起死」等語,復攜帶摺疊刀具前往被害人位於屏東縣○○鄉
    ○○村○○路00號住處,令被害人心生畏懼,已發生家庭暴力事
    件,且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,
    聲請人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,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
    1 項第1 款、第2 款、第4 款等內容之保護令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被害人之子,且相對人有於上揭
    時、地,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,有職務
    報告、警詢調查筆錄、家庭暴力通報表、刀具照片等資料附
    卷可參,而相對人經本院通知,並未到場陳述意見,亦未提
    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,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,認為聲請
    人主張被害人有遭受相對人為上揭家庭暴力行為等語,應堪
    採信,且被害人仍有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,則
    被害人請求核發保護令,應屬有據。
三、本院審酌兩造之關係,相對人所為上揭家庭暴力行為之情節
  與程度,為避免再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,認為應核發如主文
  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為適當,並酌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
  2 年。末查,聲請人雖請求禁止相對人與被害人接觸,並命
    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位於屏東縣○○鄉之老家等語,惟被害人經
    本院通知並未到場陳述意見,致本院無從斟酌上揭保護令之
    必要性,且本院審酌上揭保護令之內容應足以保護被害人,
    是被害人上開其餘保護令之請求,本院爰不予核發,一併敘
    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 李芳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本院前所核發之114 年度緊家護字第24號緊急保護令,自本保
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