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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聲請通常保護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4-13 案號:家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
114年度家護字第478號
聲  請  人
即被 害 人  A02         

相  對  人  A04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12
日核發114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48 號民事暫時保護令,依法視為
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
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: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A01。
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A01為下列行為
:騷擾。
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:相對人為被害人之夫,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
    規定之家庭成員。相對人前曾毆打被害人及其子A01,於民
    國000 年0 月00日晚上11時許,在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住處
    ,相對人掌摑被害人、掐被害人脖子,且持○○毆打被害人,
    並摔擲物品,復於000 年0 月00日,兩造因A01○○問題發生
    爭執,相對人動手掌摑被害人,令被害人心生畏懼,已發生
    家庭暴力事件,且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
    為之危險,被害人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,聲請核發該
    法第14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款、第4 款、第5 款、第10款
    等內容之保護令等語。
二、經查,被害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夫,且相對人有於上揭時、地
    ,對被害人實施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,業據其
    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,並有○○分駐所一般陳報單、警詢調
    查筆錄、家庭暴力通報表、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、
  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等資料附卷可參
    ,且經證人即兩造之子A01於本院證述在卷,而相對人於本
    院審理中亦自承其曾有毆打被害人、A01之行為,且表示對
    於本件保護令聲請並無意見等語,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
    ,認為被害人主張其有遭受相對人為上揭家庭暴力行為等情
    ,應堪採信,又被害人仍有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
    險,則被害人請求核發保護令,應屬有據。
三、本院審酌兩造之關係,相對人所為上揭家庭暴力行為之情節
    與程度,為避免再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,認為應核發如主文
    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為適當,並酌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
    2 年。次查,被害人雖請求禁止相對人與其接觸、跟蹤、通
  話、通信,核發遠離令,定物品使用權,並命相對人完成處
    遇計畫等語,惟被害人經本院通知,並未到庭陳述意見,且
    本院審酌上揭保護令之內容應足以保護被害人,是被害人上
    開其餘保護令之請求,本院爰不予核發,一併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 李芳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本院前所核發之114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48 號暫時保護令,自本
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