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09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6
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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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6號
異 議 人 吳沛聰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、賴麗琳間拍賣
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
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36715號裁定聲明異議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,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,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戴仲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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