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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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90號
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相 對 人 李世良
謝怜君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新臺幣50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共
同簽發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500,000元,到期日為11
4年10月27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
,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,
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
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
提起確認之訴,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
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註:
一、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(確定證明書、
本票正本),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二、前開(確定證明書),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,勿
庸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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