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3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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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13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 洪譽芸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洪譽芸於民國112年6月15日,以
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
設定新臺幣(下同)4,44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
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6月13日,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
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,
700,000元,借款期間為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42年6月16日
止,分期按月清償本息,並有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及加
速條款之約定。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4年8月16日起即未繳
納本息,尚欠本金3,527,17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經聲請人
於114年11月7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,並於同年
月1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,依約視為全部到期。惟相對人逾期
迄今仍未清償欠款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
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、帳務明細資料、催告函及收件回執、
抵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
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洪譽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,然逾
期迄今,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。
四、本院經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
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: 114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南寧 1020 0 0 95.74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36 康寧路303號 南寧段10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、三層樓房 一層50.10、二層48.30、三層50.10,總面積148.50 屋頂突出物14.91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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