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12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賴璿翔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銘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,及其上同段185建
    號,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
    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可看
    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,即謄本類型為「所有權個人全部」或
    「他項權利部全部」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1    月     9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