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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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12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賴璿翔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銘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,及其上同段185建
號,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
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可看
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,即謄本類型為「所有權個人全部」或
「他項權利部全部」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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