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1-2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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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6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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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房倖夙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林藝玲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周培彬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李莉菁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柯易賢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代 理 人 蘇訓儀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00樓、00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00樓、00樓、00樓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。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第129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2
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7月2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
查,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,其在國泰世華銀行、合作金
庫銀行及郵局之存款,截至114年7月24日為止合計僅新臺幣
(下同)415元,至其名下雖有車牌號碼00-0000號汽車,惟
上開車輛係78年出廠,車齡已36年,折舊後已無清算實益,
爰不予處分,有債務人陳報狀、國泰世華銀行、合作金庫銀
行、郵局交易明細資料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
件附卷可稽。其次,債務人名下雖有㈠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保單,惟該
保單解約金分別僅61,314元、48,631元、66,025元、62,560
元、105,520元、93,495元、10,743元,依114年6月20日修
正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,人壽保險契約之解
約金債權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
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(即149
,357元)者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,而非屬清算
財團財產;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保單及
傷害保險保單,惟依114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之保險法第129
條之1及第132條之1規定,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
解約金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,而非屬清算財團
財產,爰不予處分,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
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114年11月10日全球壽(保全)字第1141110084號函
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26日國壽字第11401
27068號函為憑。此外,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
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
債務。
三、依上所述,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
定之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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