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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0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務 人  蘇義翔  
代  理  人  陳慧錚律師
債  權  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  詹庭禎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。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   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8
    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6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
    查,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,其在郵局之存款,截至114
    年6月23日為止,則僅剩新臺幣(下同)87元,有債務人民
    事陳報狀、郵局交易明細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
    清單等件附卷可稽。其次,債務人雖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
    限公司之人壽保險保單,惟該保單解約金僅1,162元,依114
    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,人壽保
    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
    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
    標準(即146,729元)者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
    ,而非屬清算財團財產,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
   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
    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2日國壽字第1140077901號函為憑。此
    外,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
    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
三、依上所述,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
    定之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
   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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