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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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8613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
債 務 人 吳忠龍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、第28條第1項規定
,債務人住所、不動產所在地、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
轄法院之地,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法院俱
有管轄權;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西臺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並請求函查債務人之
郵局存款資料,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
。次查,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臺中分公
司設立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,業據債權人提出113年度綜
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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