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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490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蔡秀琴即梁秀琴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
    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  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明定準用民事訴
    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
    限公司(設:臺北市信義區)之保險契約所生相關債權,依
    前開說明,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
    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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