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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116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楊美玲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   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   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,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
 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定管
  轄法院。然查,債務人住所地址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
    0弄00○0號,本院依職權調取戶籍資料附卷可考。依上開規
    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   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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