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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7166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債  務  人  洪浚銘  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    ,始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
    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
   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之勞保、有效壽險保單、
    郵局存款資料,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
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(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)及玉山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(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
    樓)之存款債權,已具體指明載執行標的,明顯得確定應執
   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、高雄市苓雅區,且債
    務人洪浚銘查無勞保、有效壽險保單資料,郵局存款亦未達
    扣押標準,即無再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債務人之
   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定其管轄之餘地
    。綜上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
   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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