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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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545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楊敏華
債 務 人 曹貴譙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具體表明執行標
的債權,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
、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,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亦
有規定。復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
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資
料及人身保險資料,並請求執行保險契約金錢債權,核屬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本件實
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桃園
市○鎮區○○街000巷0號5樓,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戶籍謄本
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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