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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89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         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翁楷忻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
債 務 人 謝東霖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    ,始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
    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
   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    公司(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8樓)之保險契約債權,已具體
    指明載執行標的,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
    北市信義區,非屬「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而聲請法院調
    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
    項」之情形,即無再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債務人
   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定其管轄之餘
    地。綜上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    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   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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