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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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89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0、186、188號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0、186、188號
送達代收人 翁楷忻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務 人 謝東霖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始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次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
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(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8樓)之保險契約債權,已具體
指明載執行標的,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
北市信義區,非屬「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而聲請法院調
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
項」之情形,即無再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定其管轄之餘
地。綜上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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