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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1398號
債  權  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


債  務  人  郭世俊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,且應繼
    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,
    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。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公同
    共有之不動產,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,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
    割析算完畢前,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,尚無法自一切權
    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,故應俟辦妥
    遺產分割後,始得進行拍賣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
    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審查意見參照)。次按債權人
    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
    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,致
    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強
    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屏東縣○○市○○○段000地號
    及768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均係公同共有全部),經本院分
    別於民國114年6月10日、114年10月14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代
    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,前揭通知分別於114年6
    月12日、114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    然債權人迄今無正當理由,逾期仍未補正,致本件強制執行
    程序不能進行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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