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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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
聲 請 人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,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:
㈠發票人欄。(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「發票人戶名暨負責
人姓名」所載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」)。
二、請確認受任人宋賢超係本件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,並補正
下列事項:
㈠如係代理人,應提出有聲請人「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」之公
司章及法定代理人「廖珮瑜」之簽名或印文之「委任狀」,
並請簽署委任日期及受任人姓名。
㈡如係送達代收人,應於補正前開一、事項之補正狀具狀人處
蓋聲請人「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」之公司章,併其法定代理
人「廖珮瑜」之簽名或印文,並載明宋賢超為本件送達代收
人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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