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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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96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辛金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7,32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月7日向
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33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積欠債權人借款26,4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7月19日
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83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積欠債權人借款23,5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,併予陳明。
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2月2日向
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83%計算,債務
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欠債權人借款187,34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,併予陳明。
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6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45元 辛金春 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.33 002 新臺幣23532元 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.83 003 新臺幣187347元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.83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45元 辛金春 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3532元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87347元 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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