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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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73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謝瑾蓉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00樓之000室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瑾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
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(原門號0000000000
號)電信費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聲請狀僅有
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,並未釋明門號0000000000
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。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
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
5日送達債權人,惟其僅陳報換號為線上申請,並無紙本資
料可提供,有送達證書、債權人114年12月17日陳報狀及收
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債權人未釋明本案門號
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,其聲請為無理由,
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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