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邱建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,8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邱建民於民國112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3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
月15日止累計112,190元正未給付,其中108,351元為本金;
3,139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邱建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6日止累計79,658元正未給付,其
中74,683元為消費款;3,775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351元 邱建民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4683元 自民國114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