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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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秉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本件本金序號2(即新臺幣99,000元),原借款
新臺幣2萬元後變更借款金額為10萬元之釋明文件。(查狀
附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雖有記載「貸款契約(額度號碼:00
000000)」,惟原借款契約(即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借款
新臺幣2萬元)未記載額度號碼,致本院無從認定是否係就
此借款契約所為借款金額之變更)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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