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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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裕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84,682元,及自民
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93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267,732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11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.3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
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
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
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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