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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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顏安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信用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。(如:
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條款)
二、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①正式清晰之自行協商優惠利率
申請書,並請標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11計算利息及借款期
限至民國124年4月2日之約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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