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朱怡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強豐鮮味有限公司、江文志、邱衍
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強豐鮮味有限公司「解散前」最新之公司最新
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、其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及有無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
、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資料過院參辦。如未選任、呈報清
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,並
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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