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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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6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郭書妤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李松美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松美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,聲請對
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聲請人僅提出上開門號之專案同意
書、電信費用帳單等,惟未有相對人申請上開門號之電信服
務申請書,以釋明兩造間確有電信契約存在。嗣本院於民國
114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
之電信服務申請書,聲請人於同年11月7日民事陳報狀仍未
提出,是聲請人之聲請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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