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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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陳易樟
債 務 人 劉怡婕即阮文化之繼承人
劉昇宏即阮文化之繼承人
劉萱妤即阮文化之繼承人
林浚宸即阮文化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阮文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
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,663元,其中①18,681元、②6,375元部
分,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
12.83、②15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阮文化之遺產範
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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