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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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7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王士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,24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王士軒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7月22日、106年12月
5日、108年10月14日、110年9月15日、112年3月17日開始相
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
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
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
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
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
國114年9月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31,245元,及
其中本金229,827元未按期繳付。
㈡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,帳款尚餘231,245元及其
中本金229,82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4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79元 王士軒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6.75 002 新臺幣127048元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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