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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5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鄭啓明  

            鄭宇彤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0,346元,及其中19,8
    80元,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鄭啟明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2月28日開始相繼與
   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並邀同債務人鄭宇彤辦理附卡
    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債務人鄭宇彤為債務人鄭啟明
    之附卡持卡人,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定,正
    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
    全部負清償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    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  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    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帳款
    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0,346元,及其中本金19,880元未按
    期繳付。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,帳款尚餘20,346元,及其
    中本金19,88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    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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