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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50號
債  權  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代  理  人  胡世賢  
債  務  人  楊劭頎  


            楊以利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84,743元,及
    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
    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6399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
   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3.9708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
    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2,177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6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3.6399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
    金,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9708計算
    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    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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