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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債  務  人  陳曜如  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__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
    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■日期轉換
    ■裁定限期補正,聲請人於民國■日期轉換■收受前項裁定
    ,迄今尚未補正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、第85
    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 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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