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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3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胡仁滄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,192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
    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03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    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29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,1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
 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    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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