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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程元雄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,73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    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
    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    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
    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
    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
    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,帳款尚餘62,735元,及其
    中本金59,39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    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20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51元 程元雄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 002 新臺幣48539元 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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