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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2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邱瀞蓉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9,198元,及自民國11
    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    ,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    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2月26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
   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    欠債權人借款89,1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   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   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    併予陳明。
 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    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6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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