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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07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方正孝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74,576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相對人方正孝於民國110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27日止未受償
    之利息28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500元。
  ㈡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
    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
   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
    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
    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
   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
    息。
 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6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7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790元 方正孝 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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