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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
債  權  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代  理  人  陳品臻  
債  務  人  傅嘉禎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,216元,及其中3,656
    元,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聲請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其中3,201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
    補貼款,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,無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
    款收取依據。嗣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
    得請求上開門號前約專案補貼款3,20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,
    債權人於114年10月3日民事陳報狀提出得其電信帳單,及行
    動寬頻服務申請書,惟該申請書無法辨別係申請人為本件債
    務人。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,與上開規定不符,
    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    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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