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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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47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龔家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壹佰參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6.3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3,242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月5日向債權
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83%計算,債務人若
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118,4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
112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7.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8,4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
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
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
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7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242元 龔家惠 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33% 002 新臺幣118480元 龔家惠 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83% 003 新臺幣108413元 龔家惠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5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242元 龔家惠 暨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18480元 龔家惠 暨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108413元 龔家惠 暨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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