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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江翰林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,185元,及如附表所
    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731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92元 江翰林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75 002 新臺幣10018元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 003 新臺幣75元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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