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江翰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,185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73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92元 江翰林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75 002 新臺幣10018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 003 新臺幣75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