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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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陳品臻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鄧金旺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鄧金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
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,聲請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
申請書,並未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之釋明文件。嗣本院於
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上
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債權人,債權人固於同年月19日
具狀陳報門號0000000000號經線上申請,換號為門號000000
0000號,惟無紙本資料可提供,有送達證書、債權人114年9
月19日陳報狀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債權
人並未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之釋
明文件,無法審認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有門號0000000000號
電信費債權存在,其聲請為無理由,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回
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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