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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楊子瑤  
債  務  人  展昇塑膠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劉豫鵬  

債  務  人  郭乃菁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,597,031元,及自民國1
    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2計算之
    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,602,330元,及自民國1
    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2計算之利
    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    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5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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