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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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徐菁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,546元,及其中新臺幣99,
828元部分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8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7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
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
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
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
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
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
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
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9日止,帳款尚餘100,546元,及其
中本金99,828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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