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傅勝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68,779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傅勝琪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未受償
之利息503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
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
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
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傅
勝琪於民國111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
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
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
算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071元。已結
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
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
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
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
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
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
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
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
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
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
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234元 傅勝琪 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 002 新臺幣189538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