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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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慈玲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,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
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聲請人已於同年2月4日收受前項裁
定,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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