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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泰程  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洪慈玲 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,繳納
   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發支
    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
   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聲請人已於同年2月4日收受前項裁
    定,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
    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
    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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