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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林芊亨  
上列聲請人與鼎丰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選任張家榮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。
二、查張淑娟、張淑慧均已拋棄繼承,而非張家榮之繼承人,請
    提出得向其等請求於繼承張家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依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6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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