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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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林芊亨
上列聲請人與鼎丰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張家榮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死亡,債權人雖查報張淑娟
、張淑慧為其繼承人,惟其等已聲請拋棄繼承,經本院114
年度司繼字第2482號准予備查在案,請查明如確認非繼承人
,請具狀撤回之,並查明是否有其他順位之繼承人,如無,
請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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