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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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林芊亨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娟即被繼承人張家榮之遺產管理人間請
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選任張家榮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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