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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陳晞    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晞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    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   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
    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聲請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
   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0000-000000號、0916***740
    號、0978***187號電信費新台幣(下同)33,736元為由,聲請
   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相對人間存在門
    號0916***740號、0978***187號之電信契約。嗣本院於民國
    115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
    上開門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。聲請人已於同年同2月4
    日收受上開裁定,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。又聲請狀所附113
    年11月綜合帳單,應繳金額33,736元,係包含上開所有門號
    之電信費,聲請人並未釋明上開門號各電信費之金額,則本
    院難認其請求為一部有理由,有送達證書及收文、收狀資料
    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請求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
   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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