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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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陳金枝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鍾陳金枝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
釋明文件,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。
二、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
清償責任,民法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請陳明是否請求
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鍾陳金枝之遺產範圍內負(連帶)清償
責任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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