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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仇忠銘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陳金枝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鍾陳金枝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
 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
    釋明文件,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。
二、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
    清償責任,民法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請陳明是否請求
    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鍾陳金枝之遺產範圍內負(連帶)清償
    責任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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